關于印發《貴州省重大科技項目知識産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黔科通〔2006〕142号)
發文機構: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貴州省知識産權局
發文日期:2007-1-1
實施日期:2007-1-1
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貴州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更好地推動“專利戰略”,促進自主創新和知識産權的創造、保護和利用,特制訂《貴州省重大科技項目知識産權管理暫行規定》,現将《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你們在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的過程中,按照《暫行規定》的精神積極推動本部門、本地方科技項目知識産權的管理工作。
附:《貴州省重大科技項目知識産權管理暫行規定》
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貴州省知識産權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貴州省重大科技項目知識産權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重大科技項目的知識産權管理,按照《關于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若幹意見》(國科發計字[2006]23号)和《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的專利管理工作的意見》(黔知發[2004]48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訂本規定。
一、本規定适用于貴州省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科技管理部門)确定資助立項的重大科技項目(以下統稱項目)。
重大科技項目是指圍繞《貴州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點領域,由政府支持并組織實施的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關鍵性和跨行業、跨學科綜合性的重大項目。
二、申報項目立項時,對涉及到知識産權或專利産生的項目,需提供專利檢索報告。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含知識産權管理制度、項目預期技術指标、科技成果(含預期專利目标)、項目知識産權歸屬或授權書等内容。
三、科技管理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不符規定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補充有關材料,未予補充或者經補充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對申報項目不予審理。
經審查,發現已有同類技術專利,并優于申報項目的技術指标,應重新調整研究方案或者取消項目的申報。
四、科技管理部門批準立項的項目,在簽訂的項目合同中,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預期獲得的知識産權的目标;
(二)項目知識産權的歸屬;
(三)項目拟達到的技術指标;
(四)項目研究成果的保密措施。
五、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對項目研究的知識産權的管理、保護和應用,要對與本項目有關的國内外專利進行信息跟蹤,發現已有同類技術申請專利或者成為公知技術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擇優确定技術方向和技術創新路線,防止侵權、避免重複研究;失去繼續研究價值的,應當及時向科技管理部門報告,重新調整研究方案或者撤銷計劃任務。不及時向科技管理部門報告,導緻項目知識産權指标不能實現的,項目實施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
六、項目所産生的科技成果,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申請相關的專利,并加強對專利的管理和應用。
七、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項目驗收或鑒定時,應要求項目實施單位提供該項目取得的知識産權成果和項目完成時的相關專利檢索報告,根據需要吸收專利中介機構、項目所在領域具有較高知識産權管理水平的專家、學者或其他知識産權工作人員對項目的知識産權管理、保護和應用情況做出評價,作為項目驗收鑒定的依據。
八、本規定自2007年元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的解釋權屬貴州省科學技術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