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進一步保障農業生産用種安全,有效淨化種子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号)、《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和《貴州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農業委員會負責品種退出公告,具體工作由貴州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會)承擔,貴州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負責品種退出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貴州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管理。
主要農作物品種退出是指省品審會審(認)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及貴州省農業委員會(原貴州省農業廳)批準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不宜在生産上繼續使用的,停止在本省生産、經營和推廣。
同一品種既通過國家審定又通過本省審定的,其退出管理不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品種應當退出:
(一)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存在農業生産安全隐患或已給農業生産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種性退化或品種特征特性與品種審定公告不一緻的;
(三)通過審(認)定或批準引種的品種10年後,在生産上沒有達到一定推廣面積,并有替代品種的;
(四)引種通過的品種在相鄰省已經退出的或引種申請單位已經依法終止經營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退出的。
第五條 省品審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提出拟建議退出品種目錄,并告知品種審定權單位,有異議者可以向省品審辦提出,說明理由并提交延退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省品審辦将退出品種目錄連同部分品種審定權單位的延退申請及證明材料報送省品審會主任委員會審核。
第七條 省品審會主任委員會審核通過拟退出品種後,由省品審會在貴州農業信息網及貴州種業信息網上公示30天。公示期内沒有異議的,公示期滿後,由省農業委員會發布品種退出公告。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退出品種,自退出公告發布之日起注銷原審定(引種)編号,該品種種子停止生産。公告發布一個生産周期後,該品種種子停止經營、推廣。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繼續在本省生産、經營、推廣的,依法按照“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條 申請延退的品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省品審辦組織延退品種特征特性的田間現場鑒定。具體參照《貴州省農作物品種試驗田間鑒定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和程序進行;
(二)品種權單位申請延退時應出具當年的DNA測試報告(國家檢測資質或省品審會指定的測試單位);
(三)品種推廣種植區域農業種子管理部門出據的推廣應用證明。
第十一條 延退品種延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農作物包括:稻、玉米、小麥、油菜、馬鈴薯、大豆和棉花。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品審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